從國家能源局獲悉,國家能源局修訂印發《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行為(下簡稱并網安評),提升發電機組并網安全運行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日前,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并網安評工作的意義、組織形式、工作效果、修訂原因、修訂內容、涉及的相關機組、承擔的中介機構和收費標準等八個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答。其中取消五年一次的強制并網安評,中介機構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等措施對于簡化并網安評程序,強化并網安評質量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作用明顯。
取消五年一次的強制并網安評
相關負責人稱本次《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個方面:其一,將原《辦法》適用范圍由按照機組類別和容量劃分修改為主要適用于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且增加了發電機組基本定義,發電機組基本定義包括了機組類別。《辦法》修訂前后評價范圍基本沒有變化,但更能直觀地從電力系統的角度體現并網安評工作主要是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主要思想。其二,取消對已投運機組每五年一次定期開展并網安評的強制要求,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并網安評。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并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并網安評”,既體現了并網安評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的強制規定,又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思想,取消對已運行發電機組并網安評的定期審核。其三,將電力監管機構按照發電機組調度關系組織并網安評工作,修改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發電機組并網安評工作”,主要考慮是: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都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管,將并網安評與日常工作結合更有利于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能。
按照《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并入電網、并且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并網安評;對于已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其涉及并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也應進行并網安評。并網發電機組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各類發電設施。
具體工作由中介機構承擔
對于用戶最為關心的并網安評的承擔機構和收費標準,相關負責人表示:總體上來講,與并網安評工作相關的單位主要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能源監管機構、電力行業協會、電力科研院所、以及在電力行業內長期從事安全服務相關工作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就具體評價工作來講,并網安評涉及并網發電機組的電氣一次設備及系統、電氣二次設備及系統、調度運行及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評價工作具有專業性強、涉及面寬、工作量大等特點,要求評價單位熟悉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并且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網安評在查評并網發電機組及相關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時,還要核查并網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等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緊密相關的一些功能是否滿足所在電網有關安全要求,這就要求評價單位在查評時保持相對中立,保證評價公平公正。
為此,按照國家有關市場能決定和能管好的應交由市場來辦的精神,并網安評主要由業務能力和資質滿足要求的電力行業協會、電力科研院所、以及在電力行業內長期從事安全服務相關工作的其他企業或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來承擔。
沒有全國統一的并網安評指導性收費標準
有關負責人稱,國家計委等六部委印發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中介機構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并網安評指導性收費標準,除極個別省份物價部門會同原電監會派出機構制定了指導性收費標準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未出臺指導性收費標準,并網安評主要采取行業自律標準,由發電企業與中介機構協商確定。有關單位曾經研究過并網安評收費標準問題,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各發電企業經營狀況以及各類發電機組并網安評工作量差異較大等原因,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并網安評收費標準。
相關負責人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作用和意義主要是并網安評是強化廠網界面管理,提高發電機組并網運行穩定性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對全面診斷和評價并網發電機組安全運行能力,有效管控發電機組涉及并網安全的重大隱患和風險,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國家審改辦已繼續將并網安評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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