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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雙積分到底如何計算?

時間:2017-10-23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近日,國家多部委在北京組織召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宣貫會。新能源汽車雙積分到底如何計算?

2017年10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在北京組織召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簡稱:雙積分政策)宣貫會。新能源汽車雙積分到底如何計算?本文電動汽車資源網梳理了業內較為關心的幾個問題做以詳細說明,供讀者參考。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CAFE)及積分計算

要計算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實際值和目標值主要需要關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的相關條例。

1.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2014)第5.2款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1款計算。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CAFC):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TCAFC):

以上公式中,i---乘用車車型序號;FCi---第i個車型的燃料消耗量;Vi---第i個車型的年度生產或進口量;Wi---第i個車型對應的倍數;Ti---第i個車型對應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CAFE車型核算倍數如下:

2.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燃料消耗量積分計算公式如下:

以上公式中,CCAFC—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α×TCAFC—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CAFC—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α—《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2014)中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2016至2020年分別為134%、128%、120%、110%、100%;TCAFC—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i—乘用車車型序號;Vi—第i個車型的年度生產量(不含出口量)或者進口量。

二、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

雙積分政策指出,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1.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計算方式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各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確定。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

新能源乘用車汽車積分實際值: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

以上公式中,i---乘用車車型序號;Ci---第i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Vi-NEV---第i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年度生產量(不含出口)或進口量;β---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Vi-CV---第i個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的年度生產量(不含出口)或進口量。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

雙積分政策指出,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間的差額。實際值高于達標值產生正積分,低于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因此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公式如下:

新能源汽車積分=CNEV積分實際值-CNEV積分達標值

以2017年前三季度產量為例,1-9月,乘用車產量完成1732.8萬輛,其中,新能源乘用車產量為34.3萬輛,按每輛新能源積3.2分(按續航200km算),新能源乘用車汽車積分實際值為109.76萬分,若按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計算,新能源乘用車汽車積分達標值為169.85萬,由此可得出產生了60.09萬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三、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如何并行管理?

雖說雙積分政策名為并行管理辦法,但實際上政策對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生產情況是分別進行管理的,兩項目標要求分別考核。二者唯一存在聯系的是,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只能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產生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90%。

若某企業2017年產生1萬油耗正積分,歷經2018~2020年按比例結轉三年,至2020年剩余5760分。2021年為積分產生后第四年,積分失效。

新能源汽車積分方面,乘用車企業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四、負積分未抵償歸零的企業面臨的處罰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本年度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工信部將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此外,乘用車企業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示其信用承諾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未發生變動的,信用承諾書無需逐年提交。乘用車企業不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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