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45家企業,并表示將分批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力爭到“十二五”末將80%左右的現有鋼鐵產能納入到規范管理范疇。
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45家企業。這45家鋼鐵企業2012年合計產量3億噸,占當年全國粗鋼產量的41.4%,其中包括寶鋼、鞍鋼、武鋼等國有企業,也包括沙鋼、方大特鋼等民營企業。
據了解,近十幾年來,鋼鐵工業在滿足國民經濟建設需求的同時,粗放發展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產能無序擴張、產業集中度低、資源保障力弱、市場惡性競爭、環保壓力大等問題日益顯現。為了加大鋼鐵行業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行業結構調整力度,2010年6月工信部制定了《規范條件》,2012年9月為適應行業發展新變化,對其進行了修訂,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分批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將如何影響我國鋼鐵工業?記者對此采訪了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副司長苗治民。
現行管理方法不適應行業發展要求
記者:當前鋼鐵行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苗治民:近十幾年來,鋼鐵工業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總量不斷擴張,在滿足國民經濟建設需求的同時,粗放式的發展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扭轉。
從行業管理的角度講,一是現行管理方法不適應行業發展要求。近年來,鋼鐵行業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審批,但在巨大市場需求拉動下,企業更多注重規模擴張,致使鋼鐵產能逐年攀升,2012年高達約10億噸,多年來通過行政審批手段嚴格控制產能收效甚微。
二是鋼鐵工業是各地投資的重點。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導致布局混亂,產能盲目擴張。
三是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完善催生了行業亂象。不同地區、不同企業在環保、質量、財稅等方面執行標準不統一,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全面規范鋼鐵行業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規范條件?
苗治民:靠現有管理辦法難以管得住鋼鐵行業盲目發展,為了與現行政策、規劃、標準相銜接,適應我國鋼鐵行業實際發展水平,2010年工信部制定了《規范條件》,2012年9月為適應行業發展新變化,對其進行了修訂,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記者:《規范條件》內容設置主要基于什么考慮?
苗治民:《規范條件》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二是符合鋼鐵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三是充分考慮我國鋼鐵工業目前發展水平;四是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對難以量化的指標,給出明確的限定或說明。
《規范條件》主要從6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在產品質量方面,要求鋼鐵企業應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等;
在環境保護方面,要求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設施,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等;
在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要求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等;
在工藝與裝備方面,主要從冶煉環節著手,對焦爐、燒結機、球團豎爐等的容積或公稱容量進行了規定,同時對落后的工藝裝備須明確徹底淘汰;
在生產規模方面,我們明確按2010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生產規模,以防止企業為達到條件而單純追求規模的擴張,進而加劇鋼鐵產能的無序增長。
在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方面,主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企業必須承擔的依法納稅、給予職工應得報酬和福利等社會責任。
將80%現有鋼鐵產能納入到規范管理范疇
記者:《規范條件》的目標和作用是什么?
苗治民:力爭到“十二五”末,將80%左右的現有鋼鐵產能納入到規范管理范疇。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我們會同有關部門支持發展,推動跨地區、跨所有制及區域內兼并重組,實施企業技術改造,優化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實現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對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差別電價、財政獎勵、考核問責等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壓縮其生存空間,迫其退出市場,化解過剩產能。
記者:《規范條件》的實施情況如何?
苗治民:《規范條件》發布以后,得到了行業的廣泛認可。19省(區、市)和3家央企報送了104家企業申請報告,這些企業2010年粗鋼產量3.87億噸,占當年全國粗鋼產量60.7%。其中鋼鐵協會會員企業82家,非會員企業22家。全國主要產鋼地區江蘇、山東、遼寧、天津、山西、河南、湖北等地都積極組織申報。沒有申報的主要是企業條件沒有達到《規范條件》要求的地區。
經過初審、評審等程序后,我們確定了符合《規范條件》的首批45家鋼鐵企業名單。這45家企業2012年合計粗鋼產量約3億噸,約占全國粗鋼產量的41.4%。其中,含3家央企在內的國有及其控股企業共30家,民營企業15家。
我們將繼續穩步推進鋼鐵企業規范工作,爭取今年公告1—2批符合《規范條件》的鋼鐵企業名單,并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修訂完善《規范條件》。對列入我部公告的鋼鐵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加強行業監管。力爭到“十二五”末,以《規范條件》推進和實施為抓手,對我國鋼鐵行業進行一次全面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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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十個變化
去年9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當年10月1日實施。對比2010年6月21日發布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2010年版,有這樣一些變化。
變化一:名稱進行了修改。2010年版的名稱為《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條件》。為了與其他行業準入條件的名稱保持大體一致,2012年版名稱修改為《鋼鐵行業規范條件》。
變化二:涉及部門有變化。《規范條件》2010年版表示,將規范管理工作“作為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項目、配置資源、核發建筑鋼材生產許可證等事項的依據”。《規范條件》2012年版沒有類似表述,只保留工信部能主導完成的內容,其他部門可將此作為參考。
變化三:裝備認定標準和依據有調整。《規范條件》2010年版要求“對于鋼鐵行業建設及改造項目要達到更高的準入標準,須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要求執行”,而《規范條件》2012年版對建設及改造項目沒有涉及,表示適用于“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變化四:增加嚴禁生產熱軋硅鋼片等內容。《規范條件》2012年版表示,“嚴禁生產Ⅰ級螺紋鋼筋、Ⅱ級螺紋鋼筋(2013年后)、熱軋硅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須淘汰的鋼材產品”。
變化五:刪除環評審批手續作為審查前提條件的表述。《規范條件》2010年版要求“鋼鐵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這一表述在《規范條件》2012年版中被刪除,淡化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擬通過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嚴格把關,確保企業在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方面符合環保要求。
變化六:二氧化硫等排放指標有調整。《規范條件》2012年版表示,“鋼鐵企業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千克”,而此前《規范條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0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8千克”。同時,《規范條件》2012年版加入了燒結、煉鐵等工序環節新的排放標準。
變化七:新水消耗等要求提高。噸鋼新水消耗從此前的“不超過5噸”,提高到“不超過4.1立方米”。而對于固體廢棄物的要求,也發生了變化。此前《規范條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高爐渣綜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轉爐渣不低于60%,電爐渣不低于50%”。而在《規范條件》2012年版中則統一要求“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94%”。
變化八:裝備要求更詳細。《規范條件》2012年版對高爐、轉爐的要求沒變,仍然分別是400立方米以上、30噸以上;對于電爐的公稱容量,除了要求在30噸以上外,變壓器容量還須在15000千伏安以上。
另外,《規范條件》2012年版還新增了一些要求:高合金鋼電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團豎爐8平方米以上,燒結機有效燒結面積90平方米以上,常規機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搗固焦爐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屬于《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中須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
變化九:焦爐環保設施要求更完備。《規范條件》2012年版要求“焦爐應配套除塵、脫硫、污水生化處理、煤氣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裝置”,而《規范條件》2010年版要求“焦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采用煤調濕并配套干熄焦裝置”。
變化十:更加重視安全。在安全方面,《規范條件》2012年版對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