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世界發展史,第一次工業革命使英國成為世界的領導者,成為日不落帝國;第二次工業革命使美國成為世界的旗手,成為全球的霸主。在第三次工業革命來臨之際,筆者認為,誰抓住了新能源發展這個主題,誰就將成為世界的領導者。
對于改革開放30多年,經濟社會取得巨大發展的中國而言,不僅有了樹立堅持綠色發展的理念、不斷配套完善的政策方針以及與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還擁有了豐富的可再生能源稟賦,我國完全有條件把握住這個引領全球發展的契機。
如何在新一輪的能源競爭中勝出,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為太陽能光伏開發利用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眾所周知,雖然《可再生能源法》早已于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所起到的推動作用并不大。究其根本原因,是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執行力下降,無法落實。
如根據該法規:“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然而直到2012年10月,國家電網公司才公布了《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電網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提出對于10KV及以下電壓、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6MW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可免費入網,富余電量也將全額收購。
又比如:業內翹首以盼的光伏電站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直到2011年8月1日才“千呼萬喚始出來”,這已經是《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五年多以后了。盡管如此,這個政策出臺以后,立即就帶來了西北地區光伏電站建設的高潮。但是,對于這個政策執行多長時間,到什么時候截止,明年是否會下降,會下降多少,業內無從知曉。光伏企業沒有一個定心丸,投資者心中無數,必然會制約投資的積極性。
再比如,《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然而實際情況是,光伏企業如果想要向金融機構融資并不容易,如想以光伏電站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更是難上加難,且民營企業與央企的待遇也有很大的不同。
凡此種種,都需要主管部門在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為開發和利用光伏新能源營造一個更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