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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申報2014年度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的通知

時間:2014-10-16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甬經信電子〔2014〕282號)規定,現將申報2014年度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縣(市)區經信局、各管委會經發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甬經信電子〔2014〕282號)規定,現將申報2014年度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范圍

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申報前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二、申報材料和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7.項目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向其所在縣(市)區經信局提交申請材料。

2.各縣(市)區經信局按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查意見,之后將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

3.市經信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4.市經信委對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三、其他事項

(一)項目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請于10月3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中,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進行確認。

(三)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申報范圍。

聯系人:電子信息處楊常科,聯系電話:87183421,電子郵箱:nbjjxx@163.com。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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