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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補貼最低標準下降至3.2萬

時間:2015-01-04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此外,《通知》明確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動力電池的回收。

12月30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中央財政補助,實行普惠制,其中2016年純電動車能享受到的最低財政補貼下降至3.2萬元,最高為5.5萬元。

記者了解到,此次出爐的《通知》在補貼對象與補貼產品的范圍上與現行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一致,納入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推廣范圍的除傳統的增程式混合動力客車外,還有此前建議納入的雙源無軌客車。

《通知》明確,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中央財政補助的產品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2016年,純電動車能享受到的最低財政補貼下降至3.2萬元,最高為5.5萬元;與此同時,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可享受補貼為3.2萬元。純電動客車的補貼為22萬~30萬元不等,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可享受補貼為17萬~23萬元不等。

《通知》提到,為加快產業化進程,鼓勵優勢企業規模化生產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10%,2019年補助標準在2017年基礎上再下降10%。

對超級電容以及燃料電池車的補貼將不做“退坡”處理而采取定額的方式進行補貼。其中,燃料電池乘用車、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以及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

除了補貼之外,國家四部委還明確要求,新能源生產企業必須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3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此外,《通知》明確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動力電池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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