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規范了污水接納和處理等細則,并對偷排、亂排等違法現象明確了處罰方法。
《辦法》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同時,《辦法》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
《辦法》規定了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都應該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并明確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有毒物質、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等。《辦法》規定,對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應當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后再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對違反規定的排水戶,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