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陰雨,地面濕滑,超市疏于防范,沒有鋪設防滑墊,致使顧客經過電動扶梯時摔倒,造成10級傷殘。3月15日,順慶區法院判處超市賠償市民王瓊(化名)損失費30484.04元。
2009年7月10日晚,53歲的市民王瓊到市內某超市購物,走到電動扶梯末端時摔倒在地,造成右髕骨骨折,后經鑒定為10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王瓊將超市告上法庭。
順慶區法院審理認為,超市最了解整個場所的實際情況,對使用的場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控制能力,理應承擔一種從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使之減輕。但某超市疏于安全保障義務,在2009年7月8、9日連降暴雨,10日地面仍然濕滑的情況下,未在電動扶梯末端與地坪相連處鋪設防滑墊,致使顧客受到傷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身健康狀況是否足以從事某些行為而不會發生危險有清醒認識,并采取適當的自我保護,因其對此認識不足而導致的傷害后果,亦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