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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電氣商號維權行動取得最終勝利

時間:2007-01-30

來源: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

導語:施耐德電氣公司維權行動取得最終勝利。

(2006年1月29日,中國北京)——施耐德電氣日前宣布,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2日下達終審判決書:就廣州XX公司(下稱“冒名公司”)冒用施耐德商號侵權訴訟,判定該公司侵權事實成立,要求其不得以與“施耐德”相關的名稱從事經營活動,施耐德電氣公司維權行動取得最終勝利。 “我們非常認可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件案件的處理程序與最終判決,不僅嚴格遵循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制止冒名公司的惡意行為,并協助維護施耐德電氣商譽的完整,” 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部總監王于舟表示:“施耐德電氣長期致力于成為世界領先的電氣與控制領域專家,積極友好與中國市場共同成長,并持續為中國的開放與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針對中國市場存在大量侵犯施耐德電氣商標(包括“梅蘭日蘭”和“施耐德”商標)權和使用“施耐德”或其類似字樣作為企業字號的現象,施耐德電氣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關于上述侵權行為的《投訴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事高度重視,迅即召開“部屬保護知識產權、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專項會議”,要求各地主要單位對施耐德電氣等知名企業投訴反映的嚴重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問題,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嚴肅查處。 根據上述會議精神,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州工商局)于2004年12月17日決定開展查處重大不正當競爭案件專項執法行動,其中包括查處該冒名公司侵犯施耐德電氣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查處過程中,廣州工商局依法對冒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與質詢相關負責人、取得該公司侵犯施耐德電氣商標權與企圖混淆該公司與施耐德電氣品牌的有關證據。廣州工商局根據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于2005年10月13日依法向該冒名公司送達有關文書,要求其不得以與“施耐德“相關的名稱從事經營活動。 雖然該冒名公司隨即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廣東工商局在重新檢驗證據后,決議維持廣州工商局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并認定冒名公司的行為容易導致公眾對施耐德電氣與該公司之間的關系及其產品產生誤解和混淆,確實已構成對施耐德電氣商標的侵權行為。然而,該冒名公司利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撤銷廣州工商局要求冒名公司不得以與施耐德相關的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決定,接著對廣州工商局的決議提出行政訴訟。于是,施耐德電氣于2006年4月14日就一審法院的判決再次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0月12日,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維持廣州工商局的處理決定。施耐德電氣的維權行動最終取得階段性的勝利。 在整個維權過程中,施耐德電氣得到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工商局以及廣州市工商局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廣州工商局,從介入維權過程開始,便以極其負責的態度和依法辦事的原則,維護施耐德電氣的合法權益。其行為足以彰顯廣州市政府、廣東省政府以及中國政府按照其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以及中國法律保護經營者知識產權的決心。施耐德電器也將持續配合中國政府單位相關保護智產權的政策與配套做法,攜手為中外投資者營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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