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機械[17.69 -0.06% 股吧]以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光先生("原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洛陽中冶重工機械有限公司、洛陽中冶礦山設備有限公司、洛陽豫電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公司五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案,2011年7月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洛陽豫電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
2、駁回原告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3、駁回原告李良光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洛陽豫電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800元,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洛陽豫電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該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