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市場將突出鋼廠之間的博弈,這對貿易商做現貨銷售有利”,2月24日,在“我的鋼鐵網”召開的“無錫鋼貿大戶交流會”上,無錫群鑫鋼鐵有限公司的王健直言,今年的鋼市博弈的重心,正由鋼廠和鋼材貿易商之間的博弈,轉為鋼廠之間的博弈。
值得一提的是,在自身競爭壓力下,鋼廠對鋼貿商的一貫的強勢態度正在“軟化”,此外,在代理制遭冷遇之后,鋼廠方面目前在積極探尋著新的營銷模式。
鋼廠代理制遭冷遇
鋼廠對鋼貿商態度的改善,得益于去年鋼貿商退出鋼廠代理或大幅縮減協議量。在此之前,鋼廠和鋼貿商之間的合作模式普遍為代理制,而鋼貿商對這種模式可謂是“積怨已久”。
在代理制模式下,鋼廠往往掌握著定價權,在市場價格上漲時,鋼廠調價在先;市場價格下跌時,鋼廠下調在后,市場價和鋼廠出廠價之間存在長期的“倒掛”。且鋼廠的追補政策常常不到位,尤其在去年,大量鋼廠掙扎在盈虧線上,甚至有部分鋼廠在四季度出現虧損。在自身難保的情況下,鋼廠對鋼貿商的追補政策更是不到位。
有鋼貿商直言,鋼廠有著自己的營銷團隊,鋼貿商則屬于弱小群體,“鋼廠永遠占大頭,鋼貿商連口湯都沒有”,“我們年年幫鋼廠打工,甚至連工資都沒有”。
據鋼貿商反饋,去年全年鋼貿商代理的鋼廠越多,虧損越多;代理的鋼材量越大,虧損面越大。在“做鋼廠代理還不如在市場上‘搬磚頭’”的情況下,許多鋼貿商選擇退出鋼廠代理,或者對協議量進行縮量,由此,鋼廠代理制遭到了鋼貿商的冷遇。
據某大型鋼貿企業負責人透露,去年其公司砍掉了70%的鋼廠協議量,縮小了規模,“所以才沒有虧錢”。
杭州欽誠貿易有限公司的王宏偉也表示,公司去年“虧怕了”,不得不退掉了50%的鋼廠協議量,只留下一部分“保底”。
在無錫市江普物資有限公司丁國林看來,鋼貿商和鋼廠合作的代理制度必須改變。據了解,在去年選擇退出鋼廠代理,或者對協議量進行縮量的鋼貿商不在少數。
曾有鋼貿商直言,在失去鋼貿商這一“蓄水池”作用之后,今年鋼廠之間的競爭會日趨激烈,“對鋼貿商來說,最困難的時候已經結束,再后面,面臨困難的將是鋼廠了”。
鋼廠強勢態度出現軟化
鋼廠日子“難過”的時候,其對鋼貿商的強勢態度會出現“軟化”。張家港保稅區鑫昌源貿易有限公司的徐斌告訴記者,現在鋼廠的態度在積極改變,很多中厚板鋼廠態度改變明顯,比如在去年年終會議上,很多鋼廠特別出臺了對鋼貿商的優惠政策,在定價上也愿意和鋼貿商溝通。
中鋼協黨委書記兼副會長劉振江24日在財務工作座談會上也曾指出,“不能否認,我們在銷售領域有鋼老大思想,也有信譽不夠的問題。如對合同的執行有時就不守信譽,鋼材價格好時不按合同量供足貨,不按期發貨,價格不好時壓人家接貨。”
因此他建議鋼鐵企業要“穩市場”,即“建立產銷風險共擔機制,提倡互信互利”,“在市場形勢不好的情況下,健全這個機制更顯得重要,必須研究和建立長期合作,有利共享,有難同當的穩定銷售關系,跟著你賠錢賠多了就不跟你合作了。”
無錫群鑫鋼鐵有限公司的王健表示,今年1、2月份,沙鋼連續在年初兩個月給了代理商追補,而這是“近幾年很難看到的”。他還直言,沙鋼能做出這么大讓步,能把價格拉低,都是因為“價格不到心理價位,經銷商集體不干”,“沙鋼的建材價格是被經銷商拉下水的”。
“今年的市場將突出鋼廠之間的博弈,這對貿易商做現貨銷售有利”,王健還表示,今年的鋼市博弈的重心,正由鋼廠和鋼材貿易商之間的博弈,轉為鋼廠之間的博弈。在自身競爭壓力下,鋼廠對鋼貿商的態度正在改善。
鋼廠尋找出路:銷售前移、和鋼貿商組建銷售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面臨著代理商退出、縮量的壓力,鋼廠方面在軟化自己對鋼貿商態度的同時,還在尋找著新的合作模式、營銷模式。
江蘇萍鋼工貿有限公司的戴海萍近日向記者表示,“現在萍鋼的出發角度是‘銷售前移’,減少貿易商和廠家之間的流通環節,多和市場對接”。
申特鋼鐵的張大木也透露,今年打算“把貨推到市場上去”,一年300萬噸的產能,有一半以上打算由自己來銷售,做服務、銷售工作,降低風險。
據悉,“提高直供比例”、“減少流通環節”,是鋼廠方面近年來在不斷追尋的目標。但像萍鋼、申特這樣,把貨直接發到市場上,將“銷售前移”,則是走在了鋼廠的前沿。王宏偉表示,現在很多鋼廠還沒萍鋼、申特等鋼廠這么“大膽”,普遍希望鋼貿商能墊付一定比例的資金,才把貨推到市場前沿。
但有業內人士對此指出,對訂貨量大的終端用鋼企業,鋼廠尚能顧及,但是對零星的用鋼需求,鋼廠的銷售渠道、占用資金等方面都受到了限制,還是需要和鋼貿商進行合作。
劉振江也表示,“鋼廠一直積極擴大直銷比例,但直銷比例畢竟有限,相當一部分通過經銷商,這也會是長期的市場過程。”
此外,王宏偉還表示,已有部分鋼廠對和鋼貿商的合作模式進行了創新,如這些鋼廠會在考慮鋼貿商資金成本的基礎上,按當天市場價格給出一定的返利,讓鋼貿商穩賺“傭金”,保證鋼貿商不虧錢。
值得一提的是,已有部分鋼廠提出和鋼貿商共同參股組建銷售公司,形成鋼廠和鋼貿商的利益共同體,實現“共同進退”。
但有鋼貿商對這種參股形式存有疑慮,認為這種模式還需進一步完善,“鋼廠可以讓自己參股的銷售公司虧損,進而實現鋼廠自身的盈利,但鋼貿商卻沒有這個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