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政策的出臺,旨在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國家機關在推動新能源車使用上的示范引領作用。
通知遵循《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基本原則,明確提出了五個方面的要求:加大新能源汽車配備力度、統籌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嚴格新能源汽車配備標準、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以促進新能源汽車在國家機關中的廣泛使用。
一、加大新能源汽車配備力度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機關及其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各類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
根據車輛使用性質分類,機要通信用車、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用車以及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用于環衛清潔、技術勘察、檢驗檢測等用途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新能源汽車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
二、統籌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
除因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特殊和無適配車型等情況外,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比例應當達到《“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明確的 “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 30%” 目標要求,以后按規定逐步提高。
三、嚴格新能源汽車配備標準
在配備更新新能源汽車時,應符合公務用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上限設定為 18 萬元,其他車型的價格不應超過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
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當優先租用符合規定標準的新能源汽車。
四、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各部門、各單位應在辦公區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并鼓勵集中辦公區建設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同時,完善充電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供電和集中充電場所的安全。
五、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
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落實舉措。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將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情況納入中央和國家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評價、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采取適當方式對典型經驗做法進行宣傳推廣,充分發揮中央和國家機關示范引領作用,為全社會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營造良好氛圍。
對于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反饋。